湖北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民初1465号
原告:***,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湖北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仙岛湖路锦绣城5号楼幢1层101-102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3097255524。
法定代表人:李名豪,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湖北汇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诗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