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3144号
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黄龙社区明珠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侯洪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荣、刘常凤,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明珠北路**东方明珠******。
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