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湖北九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景日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2民初351号
原告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付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570306887。
法定代表人花海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2月27日出生,住老河口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九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46号七彩阳光1幢1层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0769368M。
法定代表人扈延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景日福,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老河口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襄阳市。
原告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景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