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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1126民初524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湖北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马山镇新马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龙顶寨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蕲春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