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10659号
原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二组木梳山安置小区(华盛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258891。
法定代表人:王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南环大道88号(米兰春天l栋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260654966。
法定代表人:侯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女,生于1994年9月5日,土家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
月15日立案并按简易程序预收案件受理费4499元,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2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4498元,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99.00元,退还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249.50元。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欢欢
书记员(兼)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