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638号
原告:***,女,生于1973年7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木梳山安置小区(华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26258891。
法定代表人王濛,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星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