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市龙船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2802民初1096号
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道榨木村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94470790J。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76年12月11日,畲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9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龙船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龙船水乡景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67976783XD。
法定代表人:傅直超,男,生于1989年10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川市龙
船水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元,依法减半收50元,由原告湖北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