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雷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846号
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宝钢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邓艳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山东世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
法定代表人:姚玉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范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思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丽君
书记员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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