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金泰岳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1114号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
法定代表人:闫明。
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3968011。
法定代表人:姚玉同。
被告:泰安金泰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6654569J。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被告:姚玉同,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姚玉杰,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金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姚玉同、姚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4元,由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欣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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