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4076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
法定代表人:姚玉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龙华,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多余的解释16号武装部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海,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晓
书 记 员  李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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