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216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承林,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6号武装部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武,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洪忠,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第三人:池卫东,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第三人:朱利,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三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晶,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
法定代表人:姚玉同,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龙华,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洪忠、池卫东、朱利、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晓
书 记 员  李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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