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3民初5245号之一
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西首古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丙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下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063968011。
法定代表人:姚玉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龙华,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宗利,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泰安市下港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诉前调案,调解不成于2021年8月13日转立诉讼案。原告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古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兴
审 判 员 阚洪霞
审 判 员 孙国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倩倩
书 记 员 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