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鄂0881行初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行政出庭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伤股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