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齐镁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315495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宇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宣恩县工业园椒园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89112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2825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8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均被抵押并查封,无其他短期可供处置变现财产。本案全部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星
审判员范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