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982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
被告:湖北齐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07315495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齐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以其与湖北齐镁建设有限公司就本案经协商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