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549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潺陵新区潺陵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33177078XF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晟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梦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