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告: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47660541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退还保证金50000元为由,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