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24执异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47660541K。
法定代表人:吴志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星星,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系该公司运营总监,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3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对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324执16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停止对(2021)鄂0324民初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以(2022)鄂0324执16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解除冻结为由,于2022年3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审判长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徐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