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92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志勤,经理。
被告: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住所湖北省郧西县观音镇观音村。
法定代表人:寇章盛,镇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郧西县观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荣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