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4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烧田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志勤,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747660541K。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2021)鄂0324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但在竹溪县中峰镇卫生院有工程建设款收益,竹溪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将上述工程建设款收益2265687.00元予以冻结,因该款项短时间无法提取本案暂时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4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立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