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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思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十堰市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323民初910号 原告:茅箭区思远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茅箭区丹江路3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竹溪县城关镇守金店村5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36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茅箭区思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十堰市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双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茅箭区思远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茅箭区思远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