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阳金阳东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3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丽娟,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金阳东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上寨村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JU9U06。
负责人:***,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二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先,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与十一号路交叉处东南角星光小区1号楼一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7031622D。
法定代表人:熊宇翔,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德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金阳东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及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0.00元,由上诉人***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曾 建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