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1611号之三
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住所地开发区锁前村五斗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C6U5Y(1-1)。
经营者:韩德全,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付,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与十一号路交叉处东南角星光小区1号楼1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7031622D。
法定代表人:熊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植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鄂0202民初161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同年8月10日,本院向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冻结期限从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