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送(2020)鄂0202执保237号、(2019)鄂0202民初1611号之二开发某某租赁站与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1611号之二

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住所地开发区锁前村五斗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C6U5Y。

经营者:韩德全,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付,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与十一号路交叉处东南角星光小区1号楼1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7031622D。

法定代表人:熊宇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植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鄂0202民初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同年8月12日,本院向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冻结期限从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因冻结期限快届满,现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淑青

人民陪审员  董晓慧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