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202民初1611号
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住所地开发区锁前村五斗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02ma4anc6u5y。
经营者:韩德全,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付,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与十一号路交叉处东南角星光小区1号楼1层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7031622d。
法定代表人:熊宇翔。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外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海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申请人开发***租赁站为此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发***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何 雷
书 记 员 桂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