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泰安市泰山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21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商贸城2123号。
法定代表人:徐欢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锋,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鹤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窦海峰,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泰公司)、邵斌、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简称鹤山幼儿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贤,被告邵斌、被告***公司、被告鹤山幼儿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被告晖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锋、张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被告晖泰公司、被告邵斌、被告鹤山幼儿园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项260,000元及收益款13,000元合计27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被告晖泰公司、被告邵斌、被告鹤山幼儿园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份鹤山幼儿园综合楼项目建设公开招标,***公司中标,后邵斌作为***公司代理人于2019年3月19日与鹤山幼儿园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3月12日***公司与晖泰公司签署《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委托协议》将涉案项目整体转包给晖泰公司;后晖泰公司与案外人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署《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将涉案部分工程项目分包龙宇公司施工;龙宇建筑公司后将该项目部分施工交付***等四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部分施工并垫资。2019年8月22日晖泰公司、龙宇公司、***公司、***及毛洪建等人共同签署《解除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合作协议》,该解除协议约定:晖泰公司与龙宇公司此前签署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8月1日终止作废,***及毛洪建等人垫付的工程出资75.06万元由***公司和晖泰公司承担等内容。其中上述***公司、晖泰公司、邵斌、鹤山幼儿园应向***支付垫付26万元及收益款13,000元;解除协议签署后***多次向上述***公司、晖泰公司、邵斌、鹤山幼儿园追讨未果。
***公司辩称,一、原告***和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向自己的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本案原告的合同相对人系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案恰恰漏列主体,原告和我公司之间存在中间晖泰公司和江苏龙宇公司两个主体,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法律依据。二、2019年8月22日的协议我公司没有盖章,该协议内容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起诉我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晖泰公司辩称,一、虽然***主要依据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予以主张权利,但是至今不具备付款条件。按照该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施工甲方第二次拨款为总工程款的60%节点时由…负责承担并一次性支付…”,据了解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和交付,所以幼儿园拨付的工程款尚未达到总工程款的60%。二、从《解除协议》的具体内容看,答辩人自2019年8月22日始实际已经与第一被告解除了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综合楼建设项目委托协》,***公司已经全面接管了涉案工程并已与晖泰公司结算。因此,对于涉案债务,晖泰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如果承担,也有权利再承担后向具体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追偿。三、被答辩人应当解除对答辩人的保全措施。四、答辩人不是涉案工程的投资人、受益人,也不应当实际承担涉案债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邵斌辩称,2019年8月22日的协议上不是我签字,不认可该协议。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对我的诉讼请求。
鹤山幼儿园辩称,幼儿园作为发包人,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起诉发包人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2日,原告与***公司、晖泰公司以及案外人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毛洪建、李加友、张波共同签订《解除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工程现在施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主要内容有,原晖泰公司与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工程现场施工合作协议于2019年8月1日合作协议终止,原签订协议作废。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原合同签订人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龙与四位共同出资人(第一出资人***垫付贾龙共26万元,用于购买工地钢筋、水泥、沙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第二出资人毛洪建垫付贾龙共24.5万元人民币,用于钢筋、水泥、沙子。石料、泵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等费用。第三出资人李加友垫付贾龙共12.46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红砖、围挡牌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等费用。第四出资人张波垫付贾龙共12.1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活费、办公家具、测绘仪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等费用。)2、其中2019年4月4日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万元与2019年5月2日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10万元,共计20万元,由以上出资人垫付。3、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75.06万元人民币,经共同协商认可以上垫付金额。4、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施工甲方第二次拨款为总工程款的60%节点时由***公司鹤山镇中心幼儿园项目法定委托人邵斌及晖泰公司负责承担并一次性支付以上各垫付人员的总金额750,600.00元(大写柒拾伍万零陆佰元整)。5、垫付款项结清之后以上所有债权债务解除。6、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施工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邵斌按垫付比例付给垫付人不低于总垫付款(总垫付款为75.06万元人民币)的5%作为垫付人的收益款。7、此协议附各垫付人与贾龙签订的垫付证明四份,并由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龙与各垫付人签字盖章。8、原合同签订人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龙与尹承岭、张香香、尹伟、李德庆、安兴宽之间劳务费纠纷,共计159,605元人民币,由邵斌在2019年7月30日替贾龙垫付结清。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技术员吴永平、曹爱芹两人每月工资4,980元人民币,三个月工资合计29,880元,由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给付。9、此协议签订后以上所有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施工项目中债务由***公司委托人邵斌及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与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龙无债权债务关系。10、本协议由以上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如有争议可起诉协议签订当地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追讨工程款项。11、此协议签订后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龙与晖泰公司解除债权债务关系。12、此协议签订后收回与以上有关的所有合同及手续。解除协议有上述七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其中***公司有邵斌签字,未加盖公章。被告邵斌不认可该签字和捺印,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后,邵斌未缴纳鉴定费用,退回鉴定。
鹤山幼儿园将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发包给***公司,2019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宁阳县鹤山镇,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4.工程内容,项目计总建筑面积3887㎡,其中地上面积3528㎡,地下面积358.06㎡,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3月18日。…四、1.签约合同价位壹仟贰佰壹拾玖万陆仟陆佰叁拾元零柒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3.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阶段划分为完成±0.00以下主体框架工程时付合同价款的10%,主体封顶(包括砌体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审计定案值的97%,余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五、承办人项目经理李克海。…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九、本合同于2019年3月19日签订。***公司加盖公章和法人李克海名章,被告邵斌以委托授权代理人身份签字。该合同已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
在鹤山镇幼儿园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2019年3月12日,***公司与晖泰公司签订《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有,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3.资金来源自筹资金。…4.工程内容,项目计总建筑面积3887㎡,其中地上面积3528㎡,地下面积358.06㎡,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50日历天。…四、委托价格及款项付款方式,施工价,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玖万陆仟陆佰叁拾元零柒分(12,196,630.07元)五、受托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诺本项目施工全部业务。六、协议订立时间2019年3月12日。就涉案工程施工,晖泰公司又与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合作协议》,将该工程发包给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此后该协议被解除协议作废。
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称,涉案综合楼尚未竣工验收,已付工程款560余万元。原告称2020年3月份,涉案综合楼已封顶。
另查明,2019年5月23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李克海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邵斌为鹤山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办理本项目相关事宜。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院认为,被告鹤山镇幼儿园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两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而是承包案涉工程前就与晖泰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将涉案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施工内容,整体转包给了晖泰公司,晖泰公司将涉案工程又转包给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等个人,被告***公司、晖泰公司、案外人江苏龙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原告,层层非法转包涉案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禁止无相应资质的主体建设施工和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各方当事人因此获得的收益,应予以收缴。原告主张收益款,本院不予支持。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中关于原告及案外人垫付款项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施工工程款及垫付工程款的结算,该结算应视为原告施工的工程合格,被告***公司和晖泰公司应按结算的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公司虽未在解除协议上加盖公章,但被告邵斌以***公司委托人的身份签字确认,该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行为后果依法应当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邵斌承担支付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邵斌不认可解除协议上的签字,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辩称的工程尚未竣工,未到付款节点。本院认为该辩称不能成立,首先,解除协议约定鹤山镇幼儿园在第二次拨款为总工程款的60%节点时,一次性付清原告。该付款条件是参照鹤山镇幼儿园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约定主体封顶付至合同价款的60%。主体封顶是很明显的工程外观,庭审中原告称2020年3月份涉案综合楼已封顶,各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认为原告的陈述属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同样解除协议中的付款条件也已经成就,原告有权主张权利。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各被告将涉案综合楼工程违法转包,现已逾期两年之久,至今未能竣工,鹤山镇幼儿园仅付款560余万元,已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此外,解除协议对付款义务做了明确约定,由***公司和晖泰公司承担,是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被告鹤山镇幼儿园不是解除协议的当事人,解除协议对其没有约束力,同时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要求鹤山镇幼儿园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的26万元工程款,应由被告***公司和晖泰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8元,财产保全费1,885元,共计4,583元由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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