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泰安市泰山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6824号
原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广,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499X8。
法定代表人:李克海,系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敬平,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焕珠,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2711XK。
法定代表人:刘云厚,系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胜男,系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员工。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冯焕珠、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