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执保3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8499X8。
法定代表人:李克海。
被执行人:泰安晖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商贸城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M5NJJ9N。
法定代表人:徐欢欢。
被告:邵斌,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宁阳县鹤山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宁阳县鹤山镇驻地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921057920393M。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窦海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鲁0921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尔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