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1359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红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