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行初5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法定代理人赵利霞(系原告妻子),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荣,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阳县长寿路148号。

负责人吴继士,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庆华,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国,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元忠

审 判 员  马兴民

人民陪审员  秦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丽艳

书 记 员  胡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