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行初5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法定代理人赵利霞(系原告妻子),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丙荣,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阳县长寿路148号。
负责人吴继士,局长。
出庭负责人徐庆华,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国,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市泰山区王家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元忠
审 判 员 马兴民
人民陪审员 秦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丽艳
书 记 员 胡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