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伟兴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添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22民初252号
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建设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发荣,公安县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添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埠河镇。
法定代表人:袁君波,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佑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城东区孱陵大道126号(锦绣新城)15-1栋第一层110房。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添顺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佑泽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湖北恒宇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淑超
审判员池茂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