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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482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8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