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原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852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