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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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9民初482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武新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共计8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