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兴湘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702民初2865号
原告:广西兴湘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大道200米亚路江社区居委会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4MA5L94MR6W。
法定代表人:杨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怡,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雷,广西同望(钦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7MA4KL9786F,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云,总经理。
原告广西兴湘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祥宇辰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宇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198734元;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347元(违约金以1987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暂至起诉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13347元;以后以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本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总额为212082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祥宇辰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1.被告因承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安置公寓架空车库项目的需要,由被告租赁原告的脚手架建筑物资材料;2.租金月结,如逾期支付,承租方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脚手架建材,2020年12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58234元。2019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万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提出以废旧钢材料抵扣部分租金19500元,原告予以同意。以上被告共支付租金59500元,尚欠租金198734元。2021年1月25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祥宇辰公司开具5万元的发票,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及双方的约定。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支付欠付原告的租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由于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相对较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
被告***、祥宇辰公司没有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挂靠被告祥宇辰承揽工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1.被告***因承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安置公寓架空车库项目的需要,由被告***租赁原告的脚手架建筑物资材料;2.租金月结,如逾期支付,承租方每天按照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脚手架建材,2020年12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核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58234元。2019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万元;2020年5月23日,被告***提出以废旧钢材料抵扣部分租金19500元,原告予以同意。以上被告共支付租金59500元,尚欠租金198734元。2021年1月25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祥宇辰公司开具5万元的发票,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脚手脚租赁合同》、《租金计算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回收废旧材料清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原告庭上所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所签订的《脚手架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履行继续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尚欠的租金198734元和违约金,原告在未能证实其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以1987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虽然挂靠被告祥宇辰承揽工程,但被告***系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祥宇辰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广西兴湘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租金19873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87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兴湘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82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梁 添
人民陪审员 米建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稚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