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26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9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细剑,男,汉族,1978年0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0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颖
书 记 员 马岩岩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268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09月0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延波,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细剑,男,汉族,1978年0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0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祥宇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细剑、**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久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颖
书 记 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