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1民初823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镇脉岭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29号中交江锦湾10栋B号楼一单元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宇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诉诉请。***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反诉诉请。
本院认为,***公司与***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湖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湖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