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民初2018号
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67725418。
法定代表人:詹学佳。
被告: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8129421B。
法定代表人:李绍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庭下已达成协议,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元,由原告武汉成龙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艳梅
书记员周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