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与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02民初2477号

申请人: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8AR9U28,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

负责人:彭华丽。

被申请人: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058129421B,,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绍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诉被告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324.5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查封担保。

本院认为,武汉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湖北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324.5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