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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81民初966号 原告:松滋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松滋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滋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