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

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与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1746号
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个体经营者***,男,汉族,1991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茶园路特1号怡宁园小区1-2-1603室,
被告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贺胜路280号荣凯天阶一号楼709、710、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与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1元,减半收取3546元,由原告咸安区天河建材销售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