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202财保29号
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白茶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继生,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贺胜路280号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权收入1418301.65元。担保人***、***以其位于温泉白茶村三组建筑面积329.8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咸房权证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09)第2052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位于温泉白茶村三组建筑面积329.8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咸房权证温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咸土资城国用(2009)第2052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8301.65元或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屹永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418304.6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宁市创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