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3民初1574号
原告: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六化建怡安小区5号楼3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汪再林,总经理。
被告:赵乐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乐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