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

哈生木江艾力拜与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03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生木江艾力拜,男,哈萨克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城区六化建怡安小区5号楼3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汪再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哈生木江艾力拜与被执行人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21]54-2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载明:劳动者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21年5月28日,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哈生木江艾力拜于2021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13日,湖北宇冠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新4003民初1887号。现因上述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哈生木江艾力拜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胥一康
审判员    王德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传强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