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2229号
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巴山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38277827。
法定代表人:田从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万胜,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36247W。
负责人:李明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六六,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证据不足,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汉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