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273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36427W。
负责人:李明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六六,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特别授权。
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38277827。
法定代表人:田从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陈述已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向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