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民初30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从阳,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当事人之间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财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余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