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2823行初69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竹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羿宗芳(系原告之妻),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亮,巴东县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医疗保险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37308807599。
法定代表人向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纪强,系巴东县医疗保险局工伤股股长。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巴山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838277827。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雄,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巴东县医疗保险局、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医疗保险局、第三人湖北昱达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桂香
人民陪审员 贾泽文
人民陪审员 郑成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