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4105号
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9XH51X。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北京***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发展路8号院6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湖北远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先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