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21执5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友谊胡同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郧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鄂0321执5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被执行人由郧县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全支付398700元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郧龙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段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裴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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