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1691号
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57869C,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卢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真力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81954972U,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新天地写字楼A2幢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刘和有,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真力拓建设有限公司、刘和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同年7月5日,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781元,由原告宜***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