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众爽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黄勇华,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荆州市众爽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北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3号40栋。
法定代表人:李新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忠双,男,196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执行人黄勇华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众爽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勇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众爽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湖北中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忠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915105元【含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90500元(截止2021年2月10日的利息为30万元,从2021年2月11起以500000元数额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2年2月7日)、案件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70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海燕